当事人信息

原告:聂某,女,汉族,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民勤县三雷镇。 被告:杨某,女,汉族,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民勤县大滩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男,汉族,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民勤县大滩镇。

审理经过

原告聂某与被告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聂某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在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聂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继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兆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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