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聂某,女,汉族,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民勤县三雷镇。 被告:杨某,女,汉族,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民勤县大滩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男,汉族,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民勤县大滩镇。
审理经过
原告聂某与被告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聂某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在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聂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继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兆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