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泽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45××××××××××××21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瑞章,系广东志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曼,系广东志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灿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45××××××××××××*。
审理经过
原告沈泽佳与被告吴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沈泽佳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灿发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泽佳以其与被告吴灿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灿发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及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泽佳撤回对被告吴灿发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沈泽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