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涛涛,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申请人:万阿加,女,1995年6月8日,彝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上列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军伟,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列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慧琳,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罗维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上杭县人,现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被申请人:曾招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上杭县人,现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被申请人:张钦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上杭县人,现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涛涛、万阿加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维茂、曾招城、张钦荣的银行账户资金86788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吴涛涛、万阿加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保单号为12107033901336299162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涛涛、万阿加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罗维茂、曾招城、张钦荣的银行账户资金86788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元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丽燕 书 记 员 许亚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