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王×,山西省临县人,山西省临县人,现住本市,现住本市。 被执行人:栗×栗×,山西省孝义市人,山西省孝义市人,现住本市,现住本市。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王×王×与栗×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晋1181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执行人栗×栗×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7308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受理费813.5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99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张开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薛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