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金海,男,汉族,山西省闻喜县居民。 法定代理人:刘会会,男,汉族,山西省闻喜县居民。系原告之父。 被告:行立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刘金海与被告行立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刘金海以与被告就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金海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杜云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卫红鸽 书 记 员 杨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