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光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蓉,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丘县丰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王妍妍,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于光源与被告沈丘县丰裕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光源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于光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于光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光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