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占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刘章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孙耀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董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吉林省太一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奥花园A区。
法定代表人:周晓玲。
审理经过
原告马占权、刘章敏、孙耀泉、董志刚诉被告吉林省太一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马占权、刘章敏、孙耀泉、董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占权、刘章敏、孙耀泉、董志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2.00元,减半收取计1,466.00元,由原告马占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