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铁路坝支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
负责人宋力,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胡华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502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铁路坝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铁路坝支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