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大街28号甲2。
负责人:王凯,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丁燕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与被执行人丁燕鑫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丁燕鑫需偿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借款本金141644元、利息10802.21元、手续费16754.35元、违约金5392.52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申请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2日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证券、车管、公积金等部门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丁燕鑫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债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辽0102执473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