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某,男,汉族,住镇安县。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住山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0)陕0528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62562.09元;案件受理费1125元;执行费83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62562.09;案件受理费1125元,共计63687.09元,被执行人何某某承诺从2021年8月份起,每月15日履行1000元,直至本案履行完毕,履行方式:被执行人何某某直接汇至申请执行人罗某提供的账户(陕西信合623027080000252xxxx)。(二)执行费838元由被执行人何某某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0528执10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