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冉中航,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张士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冉中航与张士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02民初8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士浩支付工程款267047.2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士浩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张士浩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2021年4月25日、2021年6月7日对被执行人张士浩的财产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张士浩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2、经传统查控,我院于2021年3月28日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士浩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士浩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士浩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士浩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士浩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 四、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不予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孟 欣 执行员 范卫东 执行员 王 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柏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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