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绥化锦宏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林区颐和苑13号楼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丽,职务总经理。
被告:张丽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审理经过
原告绥化锦宏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丽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审理中,原告绥化锦宏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绥化锦宏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绥化锦宏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