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现住罗山县。 被告:叶祖国,男,住罗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林军与被告叶祖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林军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前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尚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