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春英,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申请执行人:朱晟,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被执行人:何祖兵,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潘春英、朱晟与被执行人何祖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2072民初6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05月0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何祖兵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78358.00元(暂计)及负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涵盖证券、保险、自然资源部不动产信息、全国性金融机构、支付宝、京东、财付通、公安部车辆信息)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21)粤2072执65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报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执行长  徐先紫

执行员  周贤枫

执行员  徐 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志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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