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陈福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孝振兴,滨州滨城大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海,滨州滨城大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福宾与被告邓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陈福宾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福宾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福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陈福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