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德松(马青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建,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春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田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德松(马青松)与被告田志军、陈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马德松(马青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截止到2021年3月19日的利息131043元,本息合计251043元,后续利息以年利率15.4%给付至本息偿还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村乡亲关系,2014年3月1日,被告陈春强向原告马德松(马青松)借款12万元,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约定按照月息一分八计算利息,田志军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2014年的利息被告陈春强已经偿还完毕,2015年的利息仅偿还了15000元。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尚欠131043元(按照月息一分八计算,已经扣除偿还的15000元)。2020年8月19日至2021年3月19日的利息尚欠10780元未给付。截止到2021年3月19日,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13104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田志军作为担保人也应当承担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德松(马青松)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陈春强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陈春强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德松(马青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2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