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吐尔逊古丽.托合提,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申请执行人:艾则麦提.艾麦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申请执行人:居来提.艾麦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学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申请执行人:艾力凯木.艾麦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学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法定监护人:吐尔逊古丽.托合提,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被执行人:董海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吐尔逊古丽.托合提、艾则麦提.艾麦提、居来提.艾麦提、艾力凯木.艾麦提与董海成人格权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海成向申请行人吐尔逊古丽.托合提、艾则麦提.艾麦提、居来提.艾麦提、艾某给付案款32685.72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吐尔逊古丽.托合提、艾则麦提.艾麦提、居来提.艾麦提、艾力凯木.艾麦提与被执行人董海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董海成将本案剩余案款20万元于2021年12月之前全部付清。本案执行费33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同意法院终结执行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7执280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