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湾山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兴港路39号3层2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凤鹰,辽宁森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国旺蜡制品厂,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镇下沟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姜维国,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王杰,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连湾山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国旺蜡制品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2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与上诉人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有义务提供充分证明加以证明。但被上诉人未能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也未能举证证明其缴纳的38万元会员费存入了上诉人账户。被上诉人仅提供的会员卡及发票、收据因上诉人对真实性不认可亦无法认定上诉人确认收款的事实。上诉人申请司法鉴定有利于查明被上诉人提交的收据、发票的真实性和双方服务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事实,其申请应予允许,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当待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后,结合相关证据对本案进行公正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2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湾山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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