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太原市兴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东涧河村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7660407033Y。 法定代表人:李卫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西寿阳潞阳祥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解愁乡石门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759721342。 法定代表人:常宏,该公司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太原市兴茂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寿阳潞阳祥生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原市兴茂机械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寿阳潞阳祥生煤业有限公司起诉,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兴茂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原市兴茂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志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霍晓宇 书 记 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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