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樊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远,系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付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显涛,系商丘市柘城县润泽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樊鑫诉被告张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远、被告张付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显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樊鑫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石材款4423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被告张付伟承包柘城县西高速口附借故接骨推脱支付,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起诉来院。
被告辩称
被告张付伟辩称,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买卖关系,但所欠货款已经全部还清,目前双方不存在债权和债务关系,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被告张付伟承包柘城县西高速口附近路边硬化工程,从原告处购进石材等材料,2018年2月13日张付伟出具欠条一份,内容约定“今欠樊鑫,事由石材款,金额57700元,约定事项,归还2月初6…”张付伟在欠款人处签字按印,2018年3月28日,张付伟在原告处购买石材6210元,由张付伟的经办人王敬林在销售清单上签字,在此后张付伟在樊鑫处购买石材12636元,张付伟在销售清单上签字,以上共计76546元(57700元+6210元+12636元)。张付伟在2018年4月9日偿还樊鑫30000元,2018年4月24日偿还樊鑫30000元,2019年2月3日偿还5000元,共计65000元(30000元+30000元+5000元),樊鑫分别出具收条。后经催要未果,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起诉来院。
上事实有欠条、收条、销售清单、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付伟欠原告樊鑫石料欠款76546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销售清单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采信。原告提供两张销售清单分别为30312元、2374元,原告称均是张付伟在原告处购买,但是销售清单上没有张付伟的签字确认,张付伟方也不予认可,原告樊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部分款项的实际发生,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分三次偿还原告樊鑫共计65000元,扣除后剩余11546元(76546元-65000元),故被告张付伟应偿还原告樊鑫石材款11546元。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付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樊鑫偿还欠付货款11546元;
二、驳回原告樊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付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