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40348563U,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通江横街105-107号。

法定代表人:支征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特别授权)

被告:袁成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成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18日向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18元,减半收取计1,509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5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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