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华联诚达商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娄仑。 委托代理人娄文爽,北京市华联诚达商贸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杜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合计地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北京京徽消防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杜斌,总经理。 被人性北京万朋京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杜斌。
审理经过
北京市华联诚达商贸公司与杜斌、北京京徽消防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万朋京徽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20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4304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对杜斌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房产进行轮候查封;于2021年6月9日对北京京徽消防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28号4层、5层进行轮候查封;于2021年4月19日对北京京徽消防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号汽车四辆进行查封;同日对杜斌名下车牌号为、×××、×××、×××号汽车四辆进行查封,但并未实际控制查封车辆。此外,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将被执行人杜斌、北京京徽消防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及其他财产线索,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20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宋旭阳
裁判日期
二О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刘媛媛 书 记 员 王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