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望谟县家佳惠蔬菜粮油批发,经营场所:望谟县王母街道祥乐农贸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6MA6J5UG30N。
经营者:黄嗣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个体户,住贵州省望谟县。
被申请人:贵州美之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望漠县文化广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66308736452M。
法定代表人:陈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望谟县家佳惠蔬菜粮油批发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1、请求人民法院督促被申请人贵州美之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蔬菜粮油款项共计50038.00元给申请人;2、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原告诉称 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贵州美之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人望谟县家佳惠蔬菜粮油批发处购买蔬菜粮油共计欠款50038.00元,有其公司采购员胡建华签字确认。因其不主动支付上述款项,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求人民法院督促被申请人贵州美之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望谟县家佳惠蔬菜粮油批发蔬菜粮油款50038.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望谟县家佳惠蔬菜粮油批发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的支付令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本案裁判结果被申请人贵州美之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望谟县家佳惠蔬菜粮油批发蔬菜粮油款50038.00元,还应当承担本案申请费350.31元,共计50388.31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国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成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