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秀花,女,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申请执行人:李三元,男,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张国利,男,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执行人:李国然,男,住河南省沁阳市。
审理经过
李秀花、李三元申请执行张国利、李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我院受理。2021年6月21日,被执行人李国然向我院提出异议,称自己未接到过本案的执行依据(2020)豫0823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及传票。经审查,在邮寄给张国利、李国然同一张邮寄回执上仅有张国利一人签字,李国然未签字,无法证明李国然收到判决书。本院认为,判决书未向被执行人送达而未生效,李秀花、李三元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李秀花、李三元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