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陈秀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武,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芬,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秀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韩福明、陈秀芳与被告郑秀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韩福明、陈秀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福明、陈秀芳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韩福明、陈秀芳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