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陈秀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武,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芬,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秀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韩福明、陈秀芳与被告郑秀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韩福明、陈秀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福明、陈秀芳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韩福明、陈秀芳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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