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何翠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陆玉吕,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址贵州省平塘县。
第三人:谭风春,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址贵州省平塘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翠琼与被告陆玉吕、第三人谭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何翠琼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翠琼要求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翠琼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1560元,由原告何翠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