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瓜州县。         被申请人:黄传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申请人:鲍士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申请人:若羌新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法定代表人:黄传德,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举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传德、鲍士玉、若羌新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8,291,683元的财产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鲍士玉名下位于甘肃省敦煌市的房产,期限三年;查封被申请人黄传德名下车辆,期限二年;查封被申请人若羌新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铲车3台、推土机8台、挖掘机2台、陕汽矿霸2辆、陕汽后八轮3辆、陕汽前四后八3辆共8辆翻斗车,期限二年;查封被申请人若羌新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选厂3间,期限三年;冻结被申请人黄传德名下银行账号,期限一年;冻结被申请人若羌新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号,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江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飞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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