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汪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龚士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汪琴与被执行人龚士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4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龚士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士生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龚士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龚士生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元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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