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延边三口民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延边州龙井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朴光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凯博,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虎林,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刚山,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连万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太湖路1号3层385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刚山,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哲,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刚山,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延边三口民俗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虎林、大连万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文哲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延边三口民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凯博及被告黄虎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刚山、大连万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文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刚山、李文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刚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三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延边三口一品朝鲜族民俗食品建设项目(二期)规划、景观、建筑、室内设计合同》无效。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设计费17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三被告全部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9000元。4.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延边三口一品朝鲜族民俗食品建设项目(二期)规划、景观、建筑、室内设计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黄虎林、万赫公司进行延边三口一品朝鲜族民俗食品建设项目二期规划、景观、建筑室内设计。合同总价为495000元,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及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账户汇入设计费175000元,但三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任何设计成果及设计文件,未履行任何设计合同约定的义务。首先,根据《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因黄虎林系自然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其借用了万赫公司的资质签订设计合同,这是典型的挂靠资质行为。所以,设计合同因设计人无资质且挂靠而无效。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在挂靠行为对设计质量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应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的挂靠人为黄虎林,被挂靠人为万赫公司,所以应由这两个主体承担质量责任。再次,经查询万赫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仅有李文哲一人,占股比例100%。所以李文哲作为万赫公司唯一股东,在无法区分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被告李文哲个人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截止至原告提起本次诉讼之日止,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175000元的设计费,但因合同无效,且被告未履行设计合同约定义务、未交付任何设计成果,故应由三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全部设计费用。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黄虎林辩称,1.因被告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的义务的50%以上,且合同终止是因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所以被告方有权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的相应的对价;2.即便二期设计合同被认定无效,设计人仍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第24条规定,要求对设计成果支付相应的对价。         万赫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参与到实际工作,经济赔偿与我公司及个人无关。         李文哲辩称,我没有参与到实际工作,经济赔偿与我个人无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5日,三口公司和万赫公司签订《延边三口一品朝鲜族民俗食品建设项目(二期)规划、景观、建筑、室内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为三口公司(甲方),设计人为万赫公司、黄虎林(乙方),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延边三口一品朝鲜族民俗食品建设项目(二期)规划、景观、建筑、室内设计。设计内容为:1.二期用地(占地面积32000平方米)规划设计,规划报批图;2.二期用地(占地面积32000平方米)景观设计;3.二期用地(占地面积32000平方米)建筑设计,土建施工图,室内设计,包括以上内容,但不限于以上内容,具体根据甲方指令为准。双方约定,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资料及文件包括:1.根据发包人需要,需提供(二期用地)总平面图,鸟瞰效果图,规划报批图,单体建筑效果图,土建施工图,室内效果图(3张),以上文件均为电子版;2.发包人认为设计人应当提交的本合同约定涉及范围内的其他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3.所有设计文件均由设计人按期送交发包人办公地址或指定地址,交图日期以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设计人邮寄单(限快递交图方式)或者经发包人签名确认收到图纸的记录表(限当面交图方式)为依据。发包人签收并不表示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符合合同约定,更不能视为提交设计成果质量达到合同约定要求;4.服务职能与责任:设计人负责解答现场施工问题及完善现场设计并补充相关设计图纸,同时确保施工图纸与现场施工完全吻合;设计人的所有服务工作必须满足国家、地方及相关行业现行的规范、标准;设计人提交装修施工图予发包人审核后,如出现图纸错误较多或反复修改未达到发包人要求,需及时安排设计人员直接至发包人修改图纸直至全部完成;设计人负责对现场与图纸不符的情况,提出设计解决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保证设计效果前提下,按发包人要求及时进行现场设计及补充相关设计图纸、效果图;设计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的服务范围、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的设计应满足发包人的使用要求。在已确定的工程造价额度内,在不降低功能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限额设计值进行设计。         双方还约定,本合同暂定总价49.5万元,以上综合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设计图纸所需的材料费、现场及技术服务费、差旅费(出差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及发包人总部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配合审图、配合报建报批、配合消防报审、配合验收、利润、设计保险、验收、工程总价概预算的设计费等完成合同约定工作的所有费用;除合同明确可以另行计取费用外,设计人不得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同外费用。关于报建,消防报审所需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套当地设计院图签费用由甲方承担。付款方式为,1.签订合同3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19.8万元;2.二期总体平面图,鸟瞰图,单体建筑效果图交付以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0%,24.75万元,支付后进行深化二期建筑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3.全套纸质图纸及电子文件提供给发包人并通过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包含设计、人配合发包人报当地政府或审图机构审核并通过),发包人支付剩余余款10%,49500元;4.进度款结算以发包人签收的图纸资料《审核通知书》为准;5.设计师应提供现场的技术支持以及选材等技术服务……设计人要求解除合同或因设计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无需支付费用,已支付的费用需退还发包人(若设计人提交的部分设计成果经发包人确认用于后期设计和施工依据的,且设计人配合发包人完成后期服务、承担相关设计责任的,该部分设计费用可以不予退还),同时设计人应按合同设计费暂定总额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因设计人的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应全额赔偿发包人的损失时,同时设计人应按合同设计费暂定总额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三口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万赫公司支付设计费15万元,万赫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黄虎林支付15万元,用途为建筑设计咨询。2018年10月30日,李文哲向万赫公司支付218520元。2018年11月28日,三口公司向万赫公司支付设计费20万元;当日,万赫公司向黄虎林支付了设计咨询费20万元。2018年11月30日,三口公司向万赫公司支付设计费10万元和建筑装饰装修费169532元,当日,万赫公司向黄虎林支付了设计咨询费269532元。涉及本案的设计费17.5万元,包括在上述款项中。         2021年4月24日,万赫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延边三口民俗食品有限公司与黄虎林以及我公司签订了《延边三口一品朝鲜族民俗食品建设项日(一期)室内设计》合同、《延边三口一品朝鲜族民俗食品建设项日(二期)规划、景观、建筑、室内设计》合同。上述两份合同中,我公司均加盖了公章。我公司之所以在上述两份合同中盖章,是因为黄虎林找到我公司说,因其个人没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所以想要借用我公司的营业执照与延边三口民俗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上述两份合同。但我公司实际上也不具备装饰装修设计资质,而且没有出图专用章及具备资质的设计人员,但我公司还是应黄虎林的请求在上述两份合同中加盖了公章,同时我公司并未参与该合同中约定的任何设计工作。据我公司了解,黄虎林不具备任何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资质和能力,客观上根本无法完成合同相关的设计工作,而且后来我公司得知,黄虎林在签订上述两份合同后,没有向延边三口民俗食品有限公司交付任何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最终导致延边三口民俗食品有限公司未能通过政府部门和图审部门的审核和消防部门的审查。因合同是与我公司签订,所以延边三口民俗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的设计款(共计45万元)先进入了我公司对公账户,同时我公司开具了发票。但该款项我公司并未截留或扣除任何费用,而是在进账后全数交给了黄虎林。我公司认为黄虎林在没有能力履行设计义务,客观上也未交付任何任何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而约定的设计成果的情况下,不应当收取任何设计费,其收到的设计费应由其全数返还给延边三口民俗食品有限公司”。         另查,万赫公司的股东为李文哲一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和施工,但万赫公司自认其不具备装饰装修设计资质,没有出图专用章及具备资质的设计人员。案涉工程实际设计人为黄虎林,亦无设计资质。本案涉及的工程尚未开始施工。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三口公司与无相应资质的万赫公司签订合同,并将案涉工程实际交由黄虎林进行设计,违反了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应当认定无效。鉴于本案工程尚未开始施工,未能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且无法判断已提供的设计成果是否将会用于后期设计和施工依据,不具备合同无效仍可收取设计费的条件,故黄虎林收取设计费无法律依据,应将所收取的设计费予以返还。黄虎林与万赫公司作为合同同一方,应共同承担责任。万赫公司为一人公司,李文哲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三口公司主张的利息部分,本院认为,所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签署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故对三口公司提出的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违约金,因其基于的合同无效,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延边三口民俗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万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签订的《延边三口一品朝鲜族民俗食品建设项目(二期)规划、景观、建筑、室内设计合同》无效。         二、被告黄虎林、大连万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延边三口民俗食品有限公司返还设计费17.5万元。         三、被告李文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延边三口民俗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2705元(原告已预交2705元),由延边三口民俗食品有限公司负担805元,黄虎林、大连万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文哲负担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红莲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耿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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