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康月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衡阳恒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吴集镇双圆茶场。 法定代表人:周小勇。
审理经过
原告康月亮诉被告衡阳恒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月亮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阳恒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月亮撤回对被告衡阳恒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康月亮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旷文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何春霞 书 记 员 周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