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学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被告:宋炳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东县,现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来,广西邦泰(玉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学科与被告宋炳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学科、被告宋炳成的委托代理人陈思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45000元货款给原告,并从2021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利息至付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养鸭户,在兴业县下欧塘养鸭。被告在位于玉林市玉州区,即玉林市五彩田园牌坊直入350米十字路口处右转50米钢材卖场正对面租赁了四间连排商铺做着售卖禽类药物和饲料的生意。原告与蒋明是朋友关系,蒋明在兴业××××村欧塘水库养鱼,原告平时时常将鸭子赶去蒋明的鱼塘里。2017年,在蒋明的介绍下,原、被告开始产生交易,原告在被告处购买鸭饲料及平时对鸭投喂的药品,被告则向原告收购鸭蛋,由原告将鸭蛋收集好并送至被告处。交易之初,被告每次都会及时结清鸭蛋款给原告,自2019年9月起,被告便开始以资金紧

缺为由拖欠原告的鸭蛋款。截止至2020年1月10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81261元。但被告却以蒋明欠其借款45000元(蒋明出具有借条给被告收执),而蒋明又与原告是生意合伙人为由,从应支付给原告的货款里扣减了蒋明所欠的45000元借款之后,于2020年1月11日晚支付了36261元货款给原告,剩余的45000元货款便拒绝再支付给原告至今。实际上,原告养鸭与蒋明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只是平时将鸭群放养在蒋明承包的鱼塘里而已,被告则臆想原告与蒋明是养鸭合伙人。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判如原告所主张。

原告对其诉称的事实在起诉时(即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交易记录单》复印件二份,欲证明原、被告每次交易后,被告均在原告的交易本上载明交易情况;3、《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向被告追讨货款的情况;4、《定位图》、《照片》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原告与被告交易地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与案外人蒋明系合伙关系,被告的交易行为与原告刘学科、蒋明发生,被告已经分别向蒋明支付45000元货款,向原告支付36261元货款,不存在拖欠其二人鸭蛋款的情形,其所主张的欠款应属刘学科与蒋明之间的合伙纠纷。

本院查明

综合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以及全案证据进行分析,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近年,原告在兴业县下欧塘养鸭,案外人蒋明承包下欧塘养鱼,被告经营禽类药物和饲料生意。期间,原告向被告购买鸭饲料及禽类药物,被告向原告收购鸭蛋,双方交易时,被告均亲笔在原告手持的笔记本上记载交易情况及数额。2020年1月,被告自行结算后,扣除原告尚欠的饲料款,清算出鸭蛋款合计81261元,并把结算清单通过微信转发给原告。该清算单中载明扣除支付蒋明款45000元后,原告有结余款(即鸭蛋款)36261元。事后,被告于2020年1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鸭蛋款36261元。原告不确认与蒋明有合伙关系,不同意被告向蒋明付款45000元,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有双方交易的书面记录为据,

且为双方当庭确认,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被告购买原告的鸭蛋后自行结算原告尚有鸭蛋款81261元(原告事后确认该数额),但事后仅通过银行转账鸭蛋款36261元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促没有及时支付尚欠鸭蛋款45000元,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鸭蛋货款45000元的主张,合理合法,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本案中,被告于2020年1月自行结算及通过银行转账部分鸭蛋款给原告,原告事后予以确认结算时间。现原告要求被告自2021年1月18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即违约金)的主张,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协议买卖鸭蛋时虽然没有约定逾期付货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据上法律的规定,原告可向被告主张占用货款资金而造成的损失,即参照银行的利息计算。综上所述,本案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依法调整为:以人民币4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清偿货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

被告自行确认原告与案外人蒋明系合伙关系,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不予确认,因此,被告自行将原告的鸭蛋款45000元进行扣减以抵消案外人蒋明的欠款,于法无据,理由不足。被告辩称已清偿了原告的鸭蛋款,证据不充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宋炳成支付鸭蛋货款45000元给原告刘学科;

二、被告宋炳成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刘学科(计算方式:以人民币4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清偿货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

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为462.5元,由被告宋炳成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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