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廉某,山阴县人,住山阴县。
被告:康某,山阴县人,住山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廉某与被告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廉某于2020年5月28日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无法到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廉某所提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廉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廉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