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廉某,山阴县人,住山阴县。        

被告:康某,山阴县人,住山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廉某与被告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廉某于2020年5月28日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无法到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廉某所提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廉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廉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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