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刘勇、刘林军、刘光鸿、冯剑辉、冯经洋、毛春曼、凌均式: 本院已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勇、刘林军、刘光鸿与被执行人冯剑辉、冯经洋、毛春曼、凌均式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1执924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小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