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陕西省县,住蒲城县,村民,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某某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检刑诉[202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红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惠某某独自一人在XX镇XX村家中喝酒,当天21时左右接到其妹子惠某某电话称其母亲身体不适,该惠当即表示将前往其母亲居住的大唐秦东住所内,当日22时15分许,该惠在明知其已饮酒的情况下,独自一人驾驶车牌号为陕EXXXXX的一汽牌小型客车从XX镇XX村家中出发沿蒲城县XX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XX大道与长乐路十字时,被蒲城县某某局交管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惠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61.51mg/100ml。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自愿签署有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惠某某的证言,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22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渭公(交)行罚决字[2021]6105263000234240号某某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有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