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73960396。 法定代表人:史克西。 被保全人:渑池县金阳光超市,组织机构代码:91411221MA4041Q55M,住所地渑池县仰韶西街。 法定代表人:宋粉玲。 被保全人:宋粉玲,女,****年**月**日出生,住渑池县。 被保全人:王辉,男,****年**月**日出生,住渑池县。 被保全人:王书芳,男,****年**月**日出生,住渑池县。 被保全人:渑池县金阳光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11221779416447A,住所地渑池县天坛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书芳。
审理经过
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渑池县金阳光超市、宋粉玲、王辉、王书芳、渑池县金阳光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281民初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渑池县金阳光超市、宋粉玲、王辉、王书芳、渑池县金阳光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保全人渑池县金阳光超市、宋粉玲、王辉、王书芳、渑池县金阳光商贸有限公司存款3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琰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