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部门:光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张军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光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张军彦罚金一案,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522刑初36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申报各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军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张军彦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已告知光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军彦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移送部门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