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凡,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3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当事人提交了新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张某与李某签订施工抹灰协议书,约定了承包单价及付款方式。二审中李某提交了劳务费共计134000元及134000元劳务费系李某与其他12名工人劳务费的计算单两张,结合李某提交的与张某电话录音,张某并未否认拖欠劳务费。同时,李某主张12名工人的劳务费已由其垫付,本案争议的42000元均为其个人劳务费。故应当就李某是否垫付劳务费及张某是否拖欠李某42000元劳务费的事实进一步核查,依法进行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3民初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