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王一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培,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马宇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

被申请人:上海金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1号新村13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外企人力公司)与被申请人马宇祯、上海金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闵房地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北京外企人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培,被申请人马宇祯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金闵房地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北京外企人力公司申请依法撤销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奉劳人仲(2021)办字第519号裁决。北京外企人力公司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员工要求支付的相关费用应先由用工单位金闵房地产支付给北京外企人力公司,再由北京外企人力公司向员工支付,仲裁委员会武断要求北京外企人力公司向员工支付拖欠的工资且包括了工资以外的绩效奖金等福利待遇而无需用工单位承担任何给付责任于法无据,所做裁决明显对用人单位及员工不公平。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马宇祯答辩称,不同意北京外企人力公司的撤裁理由,请求驳回北京外企人力公司的申请。

被申请人金闵房地产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审查。本案中,北京外企人力公司提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员工要求支付的相关费用应先由用工单位金闵房地产付给北京外企人力公司,再由北京外企人力公司向员工支付,仲裁裁决武断要求北京外企人力公司向员工支付拖欠的工资而无需用工单位承担任何给付责任于法无据。对此,本院认为,仲裁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裁决劳务派遣单位即北京外企人力公司作为劳动报酬的支付主体并无不当,即便实际由用工单位发放劳动报酬,用工单位未能及时支付的,也应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法律责任。至于仲裁委员会所裁金额中是否包括了基本工资以外的绩效奖金等福利待遇,此理由涉及事实认定,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北京外企人力公司要求用工单位金闵房地产承担连带责任,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故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北京外企人力公司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奉劳人仲(2021)办字第519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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