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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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北屯市海川开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3330965656,住所地新疆北屯市一八八团团部。
法定代表人:张飞,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新,新疆文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新忠,男,****年**月**日出生,住 新疆北屯市 。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屯市海川开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川开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 何新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001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余峰作为海川开心公司的股东,其所收涉案款的行为如果认定为职务行为,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何新忠将对周爱民享有的债权230 000元转让给海川开心公司,以抵销其欠款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上二个事实需进一步审理查明。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001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屯市海川开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