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永清,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独山县。
被执行人:虎良华,男性,****年**月**日出生,住威宁县。
被执行人:威宁县晨岗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六桥街道星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308703634R,
法定代表人:虎良华。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永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526民初53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虎良华、威宁县晨岗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1150元,执行费667元。
请求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并已申报财产,但未履行义务。经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信息,但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已采取预冻结措施,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但在本案之前已有五个案件排队扣留,暂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永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追加赵纯辉、陈顺富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黔0526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赵纯辉、陈顺富为本案被执行人,现赵纯辉、陈顺富已向本院提起异议之诉,现审查中。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除本院已查实的财产外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于2021年2月5日申请律师调查令,暂不需要申请进行财产审计、发布悬赏公告、提起自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需等待异议之诉审查结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526执1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虎良华、威宁县晨岗投资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永清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