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利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郑其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利亮与被告郑其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利亮,被告郑其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利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其亮支付违约金1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郑其亮翻建房时,违反了村、镇两级主持签订的建房协议,即建房合同的约定义务:把“原来的道路仍作为公共道路”的约定义务。一、冲门,郑其亮故意侵犯风俗习惯,在走了20多年的道路上,砌墙角1米高左右,冲张利亮家的大门三分之二,这是大忌讳,对张利亮家非常不吉利,古语道“墙角冲门,家中死人”,这是民间大忌,但郑其亮故意砌墙角,冲张利亮家的大门,欺负张利亮家,去年张利亮家属身体健康,却突然不明不白的跳河辞世了。请数个风水先生看,都说是冲门、堵路所致。二、圈门,郑其亮故意侵犯风俗习惯,安装一条直挺挺白色塑料管子,横在张利亮家的大门前,破坏了张利亮家的风水,使张利亮家惨遭横祸,致使张利亮家属突然跳河辞世。三、堵路,郑其亮心术不正,丧尽天良,耍阴招、损招,丧失了做人的最起码道德标准,堆土1米高左右,把走了20多年的道路堵死,不让张利亮家出入家园。四、堵水,郑其亮堵张利亮家的雨水,不让外流。去年,郑其亮拉土加高路面,使122-5家和郑其亮两家的雨水全部倒流至张利亮家,致使天上一下雨,张利亮家屋里全是水,家具、家什全被水淹、长霉。郑其亮的所作所为在道北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逼的张利亮不得不搬离家园。综上,郑其亮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也违反了《道路安全法》、《民法典》、《合同法》有关法律条款,请依法公正判决。
诉讼中,张利亮表示其主张1万元违约金,指的是原、被告双方在2009年6月19日通过镇村两级政府达成协议,约定翻建房屋不能在门前垒院墙、堵路、堵水,但郑其亮违反了该约定。
被告辩称
郑其亮辩称,郑其亮没有拉院墙,郑其亮的房屋原为五里窑公房,五里窑当时分配给每个工人两间房,房屋是连着院墙的,张利亮家在最东面的,郑其亮家在中间。房屋翻建前,因郑其亮家地基矮,水往家里流,故郑其亮家在翻建时将地基提高。翻建房屋时,郑其亮仍按原来的门朝南盖的,张利亮为占用原门南边的地,将门改朝西。张利亮家的房屋是先盖的,郑其亮家的房屋是后盖的,郑其亮建房时,张利亮阻止不让建房,经新北大队时任书记调解,让张利亮家把门改朝南,每家付张利亮200元,改过之后付。因张利亮没有改门,故几家也就未付钱。郑其亮家大门距离路的宽度是5.03米,没有堵路,而张利亮家买了十几方砖堵在郑其亮家西面门口路上,不是郑其亮在堵路,而是张利亮在堵路。落水管是郑其亮放在自己家的,没有冲着张利亮家房屋。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利亮与郑其亮系邻居,居住在同一巷道内,张利亮家居住在巷道最里侧(门朝西),包括郑其亮家在内的其他人家门朝南,张利亮家与郑其亮家中间相隔一户人家。
2009年6月19日,张利亮(甲方)与陈连州、樊建军、郑其亮(乙方)签订《协议书》如下:“协议书关于张利亮与其邻居陈莲州、郑其亮、樊建军建房一事,经镇、村与纠纷方共同协商,本着邻里团结,和睦的角度出发,现订协议如下:①由建房方三家负责将门口路上的6棵树砍伐,但三家门前不能垒院墙,作为公共路道。②由三家负责将张家大门改门费按每户200元付给张家③原农药厂院墙拆除打通路道,建房完工后打通(由樊建军郑其亮陈莲中杨栋拆除)院墙二天拆完,四家不得违约如单方违约罚违约金壹万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张利亮乙方陈连州樊建军郑其亮监证方新北村李振东〇九年六月十九日”。该《协议书》签订后,陈连州、樊建军、郑其亮三家已将门前的六棵树木砍伐。
本院经现场勘验,张利亮、郑其亮所在的巷道有通行路道。
另查明,1.张利亮曾于2018年10月8日提起诉讼,要求郑其亮、乔业芹赔偿2018年9月份产生的铁皮牌子及红砖损坏的经济损失480元。本院经审理后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苏0381民初8487号民事判决,驳回张利亮的诉讼请求。张利亮不服,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苏03民终237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张利亮曾于2020年6月9日对乔雪芹、郑其亮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因张利亮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苏0381民初4257号民事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3.张利亮曾于2020年7月30日提起诉讼,要求郑其亮、乔业芹赔偿2020年4月以来产生的铁皮牌子及红砖的损失800元,对郑其亮、乔业芹依法治安拘留。本院经审理后以证据不足、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苏0381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驳回张利亮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利亮主张郑其亮违反村、镇两级主持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原有道路仍作为公共道路的约定,但经本院现场勘验,张利亮、郑其亮所在的巷道有公共通行道路,张利亮要求郑其亮支付违约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利亮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利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