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文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文虎因诉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区住建委)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3行终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6日,杨文虎通过邮寄方式向顺义区住建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明所需的政府信息为:请求公开顺义新城西马坡双限房项目(西马坡村回迁安置房)选房确权单位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及回迁人回购安置房的售房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顺义区住建委于2020年5月27日收到上述申请后,于同日向杨文虎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顺建公﹝2020﹞第57号-回)。2020年6月16日,顺义区住建委针对上述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顺建公﹝2020﹞第57号),并于同日向杨文虎邮寄送达。该答复告知书的主要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申请内容为咨询、信访、举报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对能够确定负责该事项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现告知杨文虎所提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现答复如下:经查,杨文虎所申请的请求公开顺义新城西马坡双限房项目(西马坡村回迁安置房),选房确权单位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信息,属于咨询类的信息,信息公开不予处理。顺义区住建委于2020年5月28日电话沟通杨文虎申请内容“选房确权单位名称”为“哪个单位管着回迁房”,并于2020年6月2日当面告知杨文虎咨询顺义区住建委拆迁科,特此回复。经查,杨文虎提出申请的顺义新城西马坡双限房项目回迁人回购安置房的售房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信息,属于咨询类的信息,信息公开不予受理。顺义区住建委于2020年6月15日电话沟通杨文虎申请内容“回迁人回购安置房的售房单位名称”。杨文虎对于顺义区住建委已经告知其回迁人回购安置房的售房单位的情况没有异议,本次起诉只是针对顺义区住建委未告知其顺义新城西马坡双限房项目(西马坡村回迁安置房)选房确权单位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信息。

杨文虎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判令顺义区住建委书面明确回复(顺义区马坡地区首开中晟家园4-1-502、4-1-102)杨文虎选择的回迁安置房是由马坡村委会、马坡地区政府、顺义区政府、顺义区住建委、北京顺义新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首开中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哪个单位或政府部门进行产权确认,或是由其它的单位或政府部门进行产权确认;及其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当事人起诉的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根据杨文虎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实质是以信息公开形式提出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因此,顺义区住建委针对杨文虎申请的处理未侵害杨文虎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对杨文虎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据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杨文虎的上诉,维持一审驳回杨文虎起诉的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杨文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杨文虎的再审申请。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