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朱昌一。 被告:庄欣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庄欣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天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