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电信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符传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孟伶(特别授权),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恺,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岳阳市创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235号金冠商厦(原九天大厦)五楼C051。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诉被告岳阳市创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孟伶、陈绪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阳市创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物联网通道型业务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拖欠的物联网业务欠费3,823,676.17元及违约金1,930,632.408元(计算至2021年3月1日止,顺延照计);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物联网通道型业务合同》,被告购买原告提供的物联网卡以及物联网卡之上的电信无线业务服务,合同服务期限3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电信业务服务义务,然而被告却未按约定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截至2020年10月23日,经原、被告双方核对,被告已拖欠7、8、9三个月物联网业务费用共计3,823,676.17元未予支付给原告。依据《物联网通道型业务合同》第六条6.1.2后付费支付:“甲方业务开通后,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套餐,并按【月】(月、双月、季度)支付物联网卡所涉相应套餐费用,每月5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上月的账单,每月6日至20日甲方支付上月费用。”之约定,被告拖欠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同时,依据《物联网通道型业务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之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已拖欠的业务费及违约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岳阳市创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被告拖欠原告2020年7月份的服务费为1,938,623元,此款应在同年8月20日支付,拖欠同年8月份的服务费为786,668元,应在同年9月20日支付,拖欠同年9月份的服务费为1,098,384元,应在同年10月20日支付。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原告已于2020年9月27日,将其为被告提供的前述服务项目全部关停,双方之间的合同从此实际终止。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资料,《物联网通道型业务合同》及合同附件,《物联网M2M通道型业务合同补充协议》,责任人、经办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调账报告,对账邮件,创海回复邮件,流量费缴费通知邮件,《缴费通知》,停机通知邮件,《关于对物联网卡停机的通知》,欠费违约金清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如期足额按月支付租赁费用系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租赁费,并支付违约金即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但原告主张按每日3‰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已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保护限度,本院酌情调整为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创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签订的《物联网通道型业务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由被告岳阳市创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物联网租赁费3,823,676.17元及其违约利息(其中2020年7月的欠款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2020年8月的欠款利息自2020年9月20日起、2020年9月的欠款利息自2020年10月20日起,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租赁费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962元,减半收取26481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负担8481元,由被告岳阳市创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