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曾克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绍辉,青海军辉良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臻,青海军辉良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经贸大厦负2层3号。

法定代表人:罗志伟,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4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566420.07元及利息,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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