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56757661275。地址:会理县高古城路。
负责人:郭波,系该支行行长。
被告:钟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
被告:钟鑫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与被告钟萍、钟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