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思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被执行人庞东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现在广西邕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思敏与被执行人庞东成诈骗罪退赔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981刑初342号刑事判决书及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刑终75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庞东成未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刘思敏退赔经济损失27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思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庞东成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证券、支付宝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刘思敏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庞东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庞东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在广西邕州监狱服刑。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庞东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时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依法可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桂0981执1015号案件的执行。

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全林

审判员  巫商林

审判员  朱浩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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