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静,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琨,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吉。 被告:李香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审理经过
原告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旗、李香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8月24日,原告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黎倩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