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民生财富广场13.14#,联系方式:15631770869、无。 法定代表人归洪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宾,男,34岁,1985年8月3日,汉族,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3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3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3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3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3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霞   常   秀   良 审判员 付             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婷李志敏王蒙赵梦园张晔郭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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