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露芳,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武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借款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至起诉时暂计算为30613.98元,其中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26180元;2020年8月20日起2021年7月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4438.98元;2021年7月7日起至借款还款之日的利息依据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结婚要装修家,分别于2015年1月4日,向原告借款现金2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二分;于2015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现金2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二分;2016年4月13日,向原告借款现金3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三分,三次共计7万元整。借款后,被告按月归还借款利息。2018年11月1日,被告武某称家中要做生意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二分五,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给付其现金5万元,并通过银行转账给其妻子蔺某银行账户转让5万元。借款后,被告按月归还利息。综上,原告分四次共计向被告出借本金17万元,该借款用于被告的家庭装修及家庭生产经营,借款后,被告按照约定归还利息至2019年12月份,之后再未归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为此,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武某共同确认被告武某欠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50000元,被告武某从2021年9月起,每月28日前还原告李某3500元,2024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借款全部还清。

二、若被告武某未按上述第一项按时还款,则原告李某有权就剩余全部借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李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215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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